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商业欺诈,或者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二)制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伪劣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产品;(三)制售或者出租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制品;(四)偷税、逃税、骗税、抗税;(五)使用童工,虐待、侮辱、殴打职工,引诱、教唆、胁迫职工从事非法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