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