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私营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