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产品鉴定、质量认证、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以及评选先进、被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公民和企业同等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