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九条已废止外地个人和私营企业来我省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享受与本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同等待遇。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来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