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外地个人和私营企业来我省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享受与本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同等待遇。

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来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