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集资。禁止各种摊派和强行服务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不得强行规定其采购渠道、压价购买其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