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六条已废止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计算工龄。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对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类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人事、劳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