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五条已废止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出口创汇产品,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加强联合,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开展外贸业务;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自营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