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投资交通、水利等基础产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中介代理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