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二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联合经营、参股经营,租赁、承包、购买其他所有制企业,向境外投资兴办企业;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