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一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自主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以外的各类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