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第七条已修改港澳同胞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