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其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