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港澳同胞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

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应当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