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港澳同胞投资者可以就港澳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当地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当地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