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第二条已修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港澳同胞投资者)到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