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港澳同胞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