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港澳同胞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