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供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应急救助、事故应急处置和备用热源建设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