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