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