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保证困难群众冬季采暖。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城镇供热保障体系和设立城镇供热保障金的具体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