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镇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

(四)其他影响城镇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