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用热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热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权益。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