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镇热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依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