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用热户应当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