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用热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