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热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热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热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