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镇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热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热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热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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