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建筑节能达标用户室内温度每日24小时内持续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塔城、阿勒泰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温度,供热温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