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单位对城市热力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热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热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室内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检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室内供热设施超过保修期的,检修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