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

测试居住用房的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用热户与供热单位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可申请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