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如出现异常天气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