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八条有效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