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保修期内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