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保修期内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