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市)人民政府选用供热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敷设范围。鼓励热电联产供热、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洁净能源供热。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配套建设的城镇热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管材和器具。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