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