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