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