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