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金融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