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