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