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五条有效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