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拓宽就业见习范围,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落实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