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