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