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并可以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告知就业失业状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