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并可以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告知就业失业状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