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监督其遵守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规范、诚信、优质的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