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一)就业和选择职业;(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四)参加工伤、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五)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