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

(一)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

(四)参加工伤、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五)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