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