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