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